特稿<br>陌生人捐器官須多重審批

特稿
陌生人捐器官須多重審批

本港屍體器官捐贈嚴重缺乏,不少急於移植器官續命的病人,要依靠朋友、同事,甚至素未謀面的善心人捐出器官。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結婚三年以下或醫生對施受人關係有懷疑的捐贈者,會交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批,防止捐贈涉及商業買賣,或有人在不自願情況下捐器官。
湯太今次獲救,全靠一名毫不認識的熱心人士捐肝,是近年第二宗素未謀面者成功捐肝的個案。這個案手術前必須獲得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批准。

自行撰寫捐器官原因

該委員會備選團委員郭天福醫生表示,除非器官捐贈者與接受者有直接血緣關係,如父母、兄弟姊妹,或結婚多於三年的夫婦,而且有充份證明;其他關係如叔姪,或難以證實血緣關係的個案,一般會交由委員會審批。
不少在內地結婚的夫婦,有意捐器官予對方的個案,也會交該委員會審核,「我哋好驚有人喺內地買個男人或者女人,然後結婚,半年後就話捐個器官畀對方」。
醫院向委員會提交的審批資料,包括沒有合適屍肝的證明;捐贈者自行撰寫或口述信件,說出捐器官原因,及一名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報告,顯示捐贈者沒有心理問題,在完全清醒、沒有壓力、明白手術風險及與受贈者沒有利益關係的情況下捐出器官。
郭天福指,委員會24小時運作,隨時就申請作審批,一般數小時內有結果。若委員對申請有疑問,可要求捐贈者提交補充資料。曾有一對內地結婚夫婦,向一方捐器官,委員會要求捐贈者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兩人關係,其後獲兩人在鄉間連續多年來「拜祖先」的相片,及內地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才批准申請。
瑪麗醫院肝膽胰外科顧問醫生吳國際表示,捐贈活肝人士會有0.5%的生命危險,最理想是獲得屍體肝,故希望市民踴躍在死後捐出器官。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