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違例」 - 李純恩

「犯罪」和「違例」 - 李純恩

一個不留神,半個月裏在東區走廊被照了兩次快相。一次超速十八公里,一次超速七公里。駕駛違例,遭罰活該,我以最快速度繳了罰款。
今天想說的,是那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一個字眼。
這個字眼,叫作「罪行」。
因為這個字眼,在通知書上,我得到了一個「罪行編號」,編號下面,還標明了「犯罪日期」。
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犯罪」是很嚴重的措詞。普通人一般是不會「犯罪」的,但普通人有時會違反一些條例,也就是「違例」。
基於常識,殺人放火是「犯罪」,打家劫舍是「犯罪」,強姦貪污是「犯罪」。但不按交通指示亂過馬路,是「違例」,開車超速是「違例」。這一點,那份「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也有表明,在通知我繳付定額罰款的同時,在後面的括號裏特別寫明「上述違例事項記3分」。
我的駕駛記錄被扣3分,是因為我超速駕駛的「違例事項」。那麼,我是不是應該得到一個「違例編號」,而不是「罪行編號」?在編號下面,是不是應該有一個「違例日期」,而不是「犯罪日期」?
這也是一個邏輯問題:我在「犯罪日期」犯了「罪行」並且被定罪罰款扣分,那麼在邏輯上,我就是一個罪犯。對不?
接下來,就是為警方着想的問題,當開車超速十八公里都成為「罪犯」的話,香港的「犯罪率」之高,大概可稱世界之冠。這樣,對於香港警方而言,面子上也太不好看,對不?
既然如此,何不將相關的字眼改一改,釐清「犯罪」和「違例」的含意,皆大歡喜,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