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批傷殘津貼準則不一

社署批傷殘津貼準則不一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每年都接獲十多宗有關傷殘津貼的投訴,調查後發現社署審批傷殘津貼準則不一致,對嚴重殘疾的定義也含糊不清,而申請人提出上訴更需時半年才獲處理。公署決定主動調查社署審批傷殘津貼的準則,以及上訴程序是否公平及有效率。
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調查顯示,社署批出傷殘津貼完全依從醫生評估,但不同醫生的近似的個案會作出不同的判斷,醫生也未獲足夠指引;而有關法例中對嚴重殘疾程度所訂準則是1970年代訂立,現時是否恰當值得商榷。社署對殘疾分類也不清晰,令審批難以客觀一致。
在貨櫃碼頭工作的李誠良去年11月因工業意外而截去右腳,但他先後四次申請傷殘津貼都被社署拒絕。

失去一腳無法搵工

他忿忿不平地指出:「醫生話要斷晒兩隻腳,或斷一手一腳才算百分百傷殘,我只斷了一隻腳不算!」他只有小學程度,失去右腳後根本無法再找到工作,卻完全得不到政府協助。據他所知,不少只斷一腳的人都獲批傷殘津貼,可見社署審批標準很含糊。他希望政府盡快檢討制度,令工人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