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向參與公積金的公務員,設立三級懲罰制度。服務滿10年的公務員若觸犯罪行或行為嚴重不當,最嚴重可被革職,以及被沒收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部份。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指,有關懲處制度影響深遠,政府應再詳細諮詢公務員工會意見。
稱已諮詢公務員工會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昨日在立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首批參加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在一年多後、即2010年6月服務滿10年,因此要趕及此日前修改法例,以制訂一套與長俸制公務員類似的紀律處罰架構。
新處罰制分三級,如公務員觸犯罪行或行為不當,最嚴重會被革職並沒收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次一級懲罰是迫令退休,並扣減25%政府自願性供款。第三級是迫令該公務員退休,但仍可獲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部份。
俞宗怡強調,政府提出有關計劃前已諮詢所有公務員工會,懲處架構訂明限制這些公務員退休後的就業,除必須向政府申請,若新職位與任職政府時的職位有衝突,政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出任該職。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委員潘志明表示,新罰處制度可全部沒收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是太嚴,希望當局再詳細研究有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