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06年推兩大措施保障地盤工人,在工務工程地盤增設勞工關係主任,又容許總承建商向政府領回為工人所供的強積金,但勞工關係主任被指形同虛設,補貼強積金更被質疑是明益承建商。首名被無理解僱的前勞工關係主任正申請法律援助,打算透過司法覆核政府政策失當,為工人討回公道。 記者:黃偉駿
陳先生於06年初成為本港首批勞工關係主任,上任僅三個多月,便因為向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人薪金,成為首位被僱主無理解僱的勞工關係主任。
他批評指:「勞工關係主任由總承建商負責招聘,解僱亦係總承建商決定,完全由承建商操生殺大權,根本起唔到保障工人嘅作用。」
不滿承建商操生殺權
勞工關係主任職責包括監察僱主有否向工人準時支薪及供強積金,責任重大,權力卻很小,甚至連向承建商索取工人在地盤出入閘機的紀錄也做不到。陳先生指,很多勞工關係主任為保飯碗,除了對僱主欠薪「隻眼開,隻眼閉」,有時甚至被迫協助僱主造假賬欺騙政府,「造成紀錄上面工人冇俾人欠薪或者欠供強積金」。繼06年的一次無理解僱,他其後也曾因為拒絕為僱主造假賬,第二度遭無理解僱。
鑑於建築工人被欠供強積金情況嚴重,政府於06年5月起在所有工務工程合約加入條款,預留款項給總承建商支付工人的強積金,條件是總承建商每月須先證明已為工人供強積金,才可獲政府發放該筆款項。
陳先生質疑有關做法形同用公帑補貼總承建商為僱員供強積金,對納稅人不公平,也對其他行業的僱主不公平。他曾向發展局多次投訴,均得不到滿意解釋,於本月初已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為稍後司法覆核發展局政策失當鋪路。
發展局否認公帑補貼
發展局回應稱,勞工關係主任是直接向政府部門駐地盤工程師負責,總承建商須得到工程師同意,才能解僱勞工關係主任;根據紀錄,至今只曾發生過一宗總承建商無理解僱勞工關係主任的投訴,勞工處正在跟進。發言人又指總承建商在投標時,會自行計算合約的投標價格,否認以公帑補貼強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