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信箱:永久離港望取回強積金

積金信箱:永久離港望取回強積金

問:讀者楊先生未屆退休年齡,但已兩年沒有工作,近年定居內地,絕少回港,靠儲蓄過活。但他指目前儲蓄已經無多,故問可否向積金局宣稱自己永久離開香港,申請取回強積金?
答: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計劃成員必須滿65歲,才可取回強積金強制供款部份,但若永久離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賬戶少於5000元並表明將來無意打工,或年屆60及提早退休,都可提早取回供款。
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索強積金的成員,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就楊生情況,如認為自己永久離港,可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文件,以及在民政事務處發誓永久性離開香港。

供虛假資料屬刑事

不過,假如強積金計劃成員刻意提供錯誤資料,以求提早取回累算權益,即屬刑事罪行。事實上,積金局已成功檢控兩名人士,訛稱永久離開香港,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但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人蓄意作虛假聲明,實非永久性離開香港,最後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8000元。
發言人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積金局會跟進申請提早取回權益的個案,以核對申請資料的真偽。若有足夠證據,會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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