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陳先生近來於媒體中得悉,有關強積金條例的修改,想知這對僱員有甚麼影響?
答:《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已於11月1日全面生效,主要修訂為僱主必須在每個月的第10日或以前,為僱員上一個月的供款期作出強積金供款,以及必須將給予僱員的房屋津貼及利益,納入計算「有關入息」的範圍,否則屬違法。
事實上,兩者與僱員有莫大關係,因取消30日供款結算期,僱主須於每月的第10日或之前為僱員供款,即縮短限期,更能保障打工仔利益。將房屋津貼納入有關入息,亦避免部份僱主為減少為其僱員供強積金,刻意將員工薪金壓低,但增加房屋津貼等補助。
入息計及房屋津貼
以月薪1萬元的打工仔為例,另加房屋津貼1萬元,按舊條例,只需以1萬元月薪計強積金,即僱員及僱主每月各供款500元;但從今個月開始,依新條例規定,強積金供款計算方法為月薪加上房屋津貼共2萬元,即僱員及僱主每月各供款1000元。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違法僱主將會被徵收欠款5%的附加費外,更有可能被罰款5000元或欠款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僱主同時可遭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港幣10萬元。
此外,發言人提醒僱員應經常查閱強積金賬戶,若懷疑自己的強積金權益被剝削,可以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舉報。
積金信箱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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