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處在過去三年,收到一宗有關僱員在產假結束復工首日即被解僱的個案,但根據律政司的意見,最終沒有提出檢控。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若僱員在分娩假後被解僱,或已構成懷孕歧視,僱員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入稟法院索償。當局不排除日後就有關保障作全面檢討。
或構成懷孕歧視
張建宗昨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表示,僱主若在僱員分娩假期間作出解僱,即屬刑事罪行,過去三年共有11宗個案被定罪,雖然勞工處沒有備存僱員產假完結後復工當日即遭僱主解僱的投訴分類數字,但該處檢控科在過去三年曾處理一宗這類個案,最後依據律政司意見,沒有提出檢控。
張建宗強調,雖然僱主解僱產後復工員工不違反《僱傭條例》,但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已可構成懷孕歧視,曾有員工因此成功索償逾50萬元,當局將與平機會合作儲存有關個案的資料,方便日後分析。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現行《僱傭條例》,忽視僱員產後被算賬問題,要求政府延長保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