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輕率確認是自僱人士 事件躭誤一年<br>勞處誤導工人錯失追索權

職員輕率確認是自僱人士 事件躭誤一年
勞處誤導工人錯失追索權

本報於上月15日報道有關自僱人士如有實質證明,證實與僱主存在僱傭關係,可獲《僱傭條例》保障。有跟車工人閱報後赫然發現自己可能非自僱人士,並可就一年前工傷期間被解僱一事,追討不合法解僱及工傷補償,聯絡本報斥責當時勞工處職員草率拒絕處理其個案,致躭誤一年,超出追討期限,失去向法院申索不合法解僱補償權利。

讀者譚先生原在一運輸公司以自僱人士身份任職貨車跟車工人。去年10月30日,他在工作期間被一部5.5噸密斗貨車輾過左腳腳掌,他即時就醫,並通知公司。惟當醫生簽發的22日病假結束後,他通知公司可復工時,卻獲覆已被解僱。當時他向灣仔勞工處求助,「職員一見我張合約上面寫係自僱人士,就話咁就無得追」。

閱讀本報後得悉真相

及至上月他透過本報報道得悉即使僱傭合約上指屬自僱人士,仍可依據工作時間、地點及薪酬計算方法等因素,釐定是否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公司規定我返工地點同時間,遲到仲無300蚊勤工獎,架生又係公司出,點睇都覺得我係僱員多過自僱人士,咪即刻去灣仔勞工處問。起初職員仲係話自僱人士身份無得追,我咪攞份《蘋果》畀佢睇,同佢上司講,先話可以追!」
對於一年前被勞工處前線人員輕率拒絕其個案,譚先生甚感不甘,「我哋打工仔就話唔清楚勞工法例啫,勞工處職員無詳細了解我嘅情況,就答我話自僱人士無得追,搞到躭誤咗一年,過埋不合法解僱嘅九個月追討期。如果唔係睇到《蘋果》,我分分鐘咁就過咗兩年追討期限,連工傷補償都無機會追!」
勞工處表示,接獲本報轉介譚先生的個案後,即安排與他會面。鑑於他認為自己並非自僱人士,故建議可考慮向有關公司追討解僱補償。他現已落案,將於11月初與前僱主進行調解會議。惟因其追討不合法解僱的期限已過,故如調解會議未能達成共識,他無法作進一步追討。

議員促當局吸取教訓

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譚先生「好唔抵」,並批評勞工處前線人員於接納個案時不夠嚴謹,且未能體諒遭不合理解僱僱員的境況。他指此類情況「不時都有」,勞工處應就此次事件吸取教訓,提升前線人員的專業水平。
檔案編號:1015015

話你知:索償期限因應不同情況

懷疑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人士,如要向僱主申索補償,必須留意追討期限。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份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延長六個月。如僱員欲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九個月內提出。
至於工傷補償方面,《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必須在因工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或僱員因工死亡的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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