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樂民醫生在十月九日的專欄提出由信用卡使用者支付附加費的問題。如果沒有更好的辦法保障現金消費者的權益,原則上,我倒是贊成卡者自付的。
因為每一單信用卡交易中,商戶需向卡組織支付2%的手續費,小商戶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以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把附加費轉嫁給顧客;或者規定一個最低信用卡消費額,迫使信用卡使用者增加不必要的支出。
所以,讓商戶支付信用卡手續費,表面看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事實上卻不一定。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消費者在一間設最低信用卡消費額為200元的商鋪購買了價值150元的商品,想用信用卡付款的辦法只有一個:額外購買50元並不急需的商品。若卡者自付的話,則只需支付三元手續費。前者真的保障了消費者權益嗎?
使用現金或信用卡,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若不捨得支付附加費而最終廢了信用卡的武功,對消費者本人有益無害。信用卡,用的不但是未來錢,而且是看不見的錢,它不是「真金白銀」,因此讓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購物狂徒,欠下巨債。
消委會規範商戶不可向消費者徵收手續費後,多間旅行社取銷了免息分期的付款方式。這一方面令沒有積蓄但有穩定收入的年輕消費者失去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外出旅遊的機會,另一方面也令旅行社減少了客源。算不算是雙輸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