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十月七日的報紙才知道,應聘職業司機時,是毋須出示精神健康紀錄的。所以,就有了小巴司機精神病發,生死時速乘客開門逃生的新聞。
首先必須聲明,我不歧視精神病人,精神病是器質性疾病,患者本身已屬不幸,他們需要的是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但是,精神病康復者跟感冒康復者不同,前者須終身服藥,定期覆診,否則,病情會發作並加重。所以,報考車牌時,考生是必須申報精神健康狀況的。
寫這篇文章,是想討論一個有趣的現象,為甚麼考車牌前申報精神健康狀況不涉歧視,而考獲車牌後患上精神病的病人一旦不獲聘請擔任職業司機就觸犯了歧視條例?
考車牌前要求申報精神健康狀況,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只有精神健康良好的人才能成為駕駛者。
交通工具的威力有時候足以媲美大殺傷力武器,在馬路上瘋狂駕駛,危及的,不單是車上乘客的性命,還有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我弄不明白的是:
報考車牌前,必須申報精神健康狀況,才能成為駕駛者,這不涉歧視。
續車牌時,必須申報健康狀況,才能成為駕駛者,這同樣不涉疾病歧視。
若不幸,有人在續牌前患上精神病,但不駕駛,沒有不良好的駕駛紀錄,而被拒聘成為駕駛者,理論上則構成疾病歧視。
兩個「不歧視」是如何組建成一個「歧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