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婦辛勤工作,與任職侍應的丈夫合力供樓,養育兩子三女。丈夫十多年前去世,住宅業權歸她所有。婦人近年回內地居住,將單位租給次女,以賺取租金生活。但她指女兒這六年來不但欠租,還將屋契據為己有,結果她要出售內地單位打官司,昨終於成功向女兒爭回業權。被視為不孝的女兒稱,早年當舞女養家,遭母親設局斥資26萬元裝修單位,她揚言「我自殺都唔會交層樓出嚟!」記者:黃幗慧、姜偉康
原告為66歲的母親劉瑞芳,被告是劉的次女吳麗君(43歲)。區域法院法官吳美玲昨頒判詞,裁定女兒03年開始至今,欠繳每月5,000元的租金,下令被告還32.5萬元欠租,及往後的租金損失,直至交出單位為止。
指母逼迫 患抑鬱症
次女吳麗君昨在涉案北角英皇道僑冠大廈四百多呎單位內接受訪問,她揚言一定會上訴。吳說其父生前任職酒樓侍應,收入微薄。而她在姐姐催促下,跟姐姐做舞小姐賺錢養家。她認為母親在02年要求她回家居住,是想將單位出售,設局騙她付26萬元裝修單位。更指母親常將她曾做舞小姐一事告知其男友,現時母女關係決裂,「我自殺都唔會交層樓出嚟!」她說,因被母親逼迫而患上抑鬱症,要看精神科醫生。
根據判詞,吳父在66年以2.7萬元買入涉案單位,幾年後已完成供款。吳父93年去世後,單位業權轉至原告名下。原告02年與男友搬回東莞居住,將單位以月租5,000元租給女兒,但女兒03年5月起欠租。原告作供時曾指,女兒將單位換鎖,不讓原告入屋,又拿取屋契買火險,將屋契據為己有。
稱呼女兒「吳小姐」
但吳另指,因曾送贈120萬元的珠寶衣飾給母親,故母親讓她在單位居住,直至出嫁為止。她說不用交租,一直有付家用。其母曾在庭上反駁,「踢爆」女兒只送贈8件不過1萬元的首飾,有相為證,又指女兒不定時給家用,曾因家用問題而掌摑父親,令兩老受氣。母親作供時稱呼女兒為「吳小姐」,關係疏離,庭上情緒激動流淚。
法官指母親作供時堅定,反觀女兒未能拿出證據,證明曾給家用,故裁定母親勝訴。
案件編號:DCCJ1307/06、10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