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對使用信用卡的顧客收取附加費,因而被投訴。消委會說卡組織(包括Visa、MasterCard等等)與商戶定立合約,規範商戶不可向消費者徵收任何手續費。
簡單看事情,自然得出結論:商戶剝削消費者權益。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一個經營電器店的老闆向我吐苦水,現今競爭劇烈,每件貨物的利錢不高。比方說,有一件售物,如果賣得99元,老闆便可獲取合理利潤。一個付現金的客人來買,老闆得99元;另一個人用信用卡付款,卡組織收取2%手續費,老闆只得97.02元。
假設付現金和使用信用卡的人數各佔一半,為了維持每件貨物平均有99元收入,老闆只好把售價提高至100元。從付現金的人,老闆得100元;從信用卡使用者,得98元。平均便是99元。
老闆說,向信用卡使用者徵收附加費,才是公平對待每個顧客,否則付現金的人便要津貼信用卡使用者。
消委會應保障所有消費者的權益,不知有何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