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拒交司機資料 控方上訴

車主拒交司機資料 控方上訴

【本報訊】警方利用紅外線相機發現一輛私家車涉嫌衝紅燈,引用《道路交通條例》要求美籍記者車主提交駕車司機資料,他因拒披露資料遭票控。原審裁判官唐慕賢接納其抗辯,指警方做法違反《人權法》賦予保持緘默權利,裁定他無罪及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日聽罷陳詞,押後判決。
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指出,憲法賦予的保持緘默權並非絕對性,司機危險駕駛可導致嚴重後果,甚至致命意外,故須平衡公眾利益及需要,車主有責任提供駕車司機資料,而此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是必要及適當的。上訴庭委任的「法庭之友」(即是訴訟各方以外人士,他們向法庭提供法律意見)溫孝庭大律師表示,澳洲新南威爾斯省、新加坡及馬來西亞有類似條文及可判監。
薛續指由案件今年5月至上周五(19日)為止,共有352宗同類案件暫緩處理,未帶上法庭,等候本案的上訴結果。

警指司機衝紅燈

警方紅外線相機系統於去年7月30日,在秀茂坪道及秀明道交界發現一輛私家車衝紅燈,警方根據車牌號碼發現答辯人RichardEthanLatker(44歲)是涉案車主,遂按條例發出通知,要求他提交涉案駕車司機資料但他拒披露。
案件編號:HCMA5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