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經營酒樓生意的商人,擬投資開夜總會,惟視察舖位後,改變主意,只肯借出100萬元予夜總會。惟夜總會開業兩年,商人只收到少量利息,遂入稟高等法院,追討100萬元。
涉案夜總會叫「舞臺」,位於尖沙嘴新文華中心。原告黃濠坤是新光酒樓及香港仔紅寶石大酒樓的股東,被告是勁旺有限公司。
年息36厘須每月還息
入稟狀指,原告於06年1月經友人吳承雄(譯音)介紹,與龍英強傾談合作開夜總會事宜。最初原告打算入股,但視察場地後,改為借貸予龍。龍、吳及一名姓潘男子為夜店的實際股東,因他們不想名字列於公司註冊處紀錄,故要求原告及另一人出任名義上的股東兼董事。
原告於06年1月至5月分三次向龍或被告公司借出共100萬元,年息36厘,須每月還息。惟被告只還了六萬元利息,便沒再還款,遂入稟追究。
案件編號:HCA179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