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水恐難逾10%

回水恐難逾10%

【本報訊】持有雷曼作掉期擔保的迷你債券,須在清盤人在變賣與該等債券掛鈎的資產,才有機會取得部份本金,惟未必多於原投資金額的10%,最終回水額度會否有重大突破,關鍵是該等債券的推銷過程,銀行職員有否隱藏或作出錯誤陳述。
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蘇偉文表示,雷曼清盤,政府和僱員按例一向屬最優先取得變賣後的資產額,而雷曼迷你債券持有人只屬次級債權人,苦主獲賠本金10%亦未必可達。他強調,苦主在交易時已簽生死狀,以法律訴諸雷曼未必可行,加上人均索償額遠超於消委會的集體訴訟機制所限,打官司或得不償失。
對於有苦主提議由金管局託管債券掛鈎資產避免過急賤賣,蘇偉文回應指,極為昂貴的清盤程序逐日計費,何況如何界定好市,即使有外資大行收購雷曼亞洲業務,最有可能是買值錢的資產,沉重負債一般先撇除,故苦主對賣盤不用過份期望。他認為,該等迷你債券產品設計無問題,但銀行職員是否有專業的銷售操守,是索償關鍵。
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對此認同,指美國早有先例以銷售誤導為由,推翻「白紙黑字」的認知風險承諾,「如果職員不斷慫恿簽署文件,索償理由就更為成立。」他認為,金管局對銀行職員銷售監控力度,較證監會對證券經紀的力度遜色,本港監管部門的協調制度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