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成功連任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去年與多名捍衞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成員,抗議「廢法加租」,衝擊當時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官邸;他們衝進大閘,被指滋擾居民。長毛與五名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罪,裁判官指私人屋苑居民的私隱權,凌駕於示威人士的權利,裁定罪名成立,押後判刑。 記者:戴國輝
該案成為本港首宗在私人屋苑內涉及行使示威言論自由遭定罪的個案。長毛在庭外表示會上訴到底,指現時不少政府部門會租用私人物業的地方開會,屆時便難以示威。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也擔心,日後在私人機構大門示威也會被控。
長毛被指是始作俑者
裁判官林嘉欣斥責長毛是始作俑者,長毛也表示會承擔大部份責任,澄清與其他被告無關;即使裁判官如何判他,他也無怨無尤。
不過,長毛批評有警長說謊,警長在庭上供稱會將他們的訴求告知孫明揚,但從閉路電視錄影帶所見,警長根本沒有進入孫的住所。長毛直斥對方是卑鄙無恥之徒,如示威者知悉孫氏不會接見他們,示威者將和平散去,不會發生本案。
裁判官表示,去年6月3日,所有示威者原在跑馬地箕璉坊菽園新臺、孫明揚的住所大閘外示威,當時八名警員築起人鏈。示威人士趁大閘打開讓汽車駛入時一湧而入,但他們未得業主、住客授權,進入車道及停車場,示威者屬「擅進者」,有住客擔心安全致電警方要求增援。
孫有權選擇是否接見
裁判官指出,普通法對私人屋苑住客私隱、財產及生命的保護,是凌駕於示威人士的示威集結權利;示威者對他們應有的權利有所誤解,漠視警員及居民的私隱權,而強行衝進。
裁判官續稱,案發是周日假日,孫明揚身在住所,他有權選擇是否接見示威者。而警員在確保住客財產及生命之餘,一直採取克制容忍態度;示威者投訴在烈日下暴曬約兩小時,在場警員一樣面對暴曬。
六名被告依次為區國權、李世鴻、張文慧、梁國雄、鄭駿唯及洪啓東,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首、次被告另被控三項襲警罪,裁判官基於警員之間的證供有重大分歧,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30多名市民到庭聲援
除長毛有11次案底外,身為長毛議員助理的首被告95年有非禮案底。昨日有30多名市民到庭聲援,社民連主席黃毓民指法庭已淪為政治工具。
案件編號:ESCC3707/08
判監一個月以上
議員資格或被褫奪
【本報訊】按《公安條例》第18條,被控非法集結罪,若在裁判法院經審訊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剛獲選連任立法會議員的長毛梁國雄,有11次案底,曾嘗鐵窗之苦,對於本月底面對判刑,長毛坦言:「唔擔心!」
須三分二議員通過
新一屆立法會將於下月8日宣誓,按《立法會條例》,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其議員資格會被褫奪。
長毛的案底,最早可追溯至79年,因不理警方禁令糾眾聚會,判囚一個月。他於01年,趁特首在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而高叫口號,被指藐視立法會,判囚兩周。對上一次則於02年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時焚燒國旗,因沒有依時通知警方,判自簽500元,守行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