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雙程證婦人(圖)來港尋夫不遂,竟將一對子女遺棄在屯門警署,獨自返回內地。她於20日後經羅湖來港時被捕,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虐兒罪。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判刑時指,被告長時間遺棄子女不理,沒顧及子女的感受及安全,就算判罰款3萬元也不恰當,案情嚴重足以判監,但接納她當時沮喪及無知,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劉姓女被告(35歲)與何姓丈夫於02年結婚。她於今年7月17日攜同12歲女兒及11歲兒子來港,往屯門友愛邨找丈夫,但丈夫已搬離單位,她遂帶子女到屯門警署求助,其後把子女遺棄報案室離去。
案件編號:TMCC30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