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告大凌前主席

證監告大凌前主席

【本報訊】證監會昨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上市公司展開索償訴訟,已入稟高等法院,對04年4月起停牌的大凌集團(211)前任主席張志誠、前執董李宏泰及兩名現任執董楊杏儀和陳志媚,要求頒令禁止4人再擔任董事職務,並飭令須向集團作出賠償,因上述4名董事涉嫌違反對公司的職責,導致大凌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有關呈請將於12月17日進行聆訊。

涉嫌違反職責 要求賠償

證監指出,2000年至2002年間大凌進行4項併購交易,張志誠涉嫌直接或間接收受合共7900萬元財務利益,當中3900萬元被指來自公司在2000年入股網絡世界(CyberWorld),另有2700萬元來自同年5月入股另一間科網企業Iwana。
證監指,該等交易理應向股東披露並須得股東批准才可執行,但股東從未接獲交易申請,亦未作出有關批准。

收受7900萬財務利益

至於楊杏儀亦被指違反職責,透過未經股東授權進行的涉嫌關連交易(包括00年入股Iwana一事),收受合共695萬元財務收益。證監認為該等交易理應獲股東授權方能進行。
證監的公告強調,是次訴訟涉及三項重要事宜,首先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確保股東有適當機會,審查必須獲他們授權的交易;其次本港法例確認上市公司主席獲授予特別責任的程度;而更重要的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若法院認為公司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虧空、欺詐及其他失當行為,法院可取消相關人士的公司董事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逾15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任何法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