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撓救護車 退休消防高官判罰款

阻撓救護車 退休消防高官判罰款

【本報訊】一名五旬退休消防助理區長疑不滿一輛救護車阻擋其車前路,落車破口大罵救護員及堅持要找主管面談,更擋在車頭,阻撓救護車離開,擾攘約10分鐘後,救護車才能開車將病人送院。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特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刻意站在救護車前阻礙,裁定妨礙消防人員罪成立,判罰款2,500元。
被告陳燦昌(55歲)曾從事消防工作25年,99年有刑事記錄,但法庭基於《罪犯自新條例》,視被告沒有案底處理。被告求情稱,當時上前是向有關人員講述交通阻塞情況,不知造成阻礙,求可輕判。

載送病人受阻10分鐘

控方指被告於去年11月3日,在大埔鄉事街與鄉事會坊交界,阻礙一輛救護車駛走。
該輛救護車當時停泊在教會門口,正準備接載一名身體不適的教會女職員,救護員遭阻延,其後由警員到場處理,事件擾攘約10分鐘,救護車才能將病人送入醫院。
特委裁判官朱仲強裁決時指,正在車內治療病人的救護員,只聽到車外有嘈吵聲,不知車外情況。而在場負責調查的督察,因有一段時間不在現場,故難講述全部情況。
救護車司機曾通知被告要送病人入院,並稱若開車會撞到他,但被告不斷要求見主管,他提議被告可抄下車牌投訴,但被告不理會,在車前左右走動。
裁判官認為控方數名證人的供詞雖未達一致,證供有差異,但不足為奇,正正反映他們沒有夾口供。反觀被告自辯時,同樣供詞不一致,一時指妻子在旁勸解,一時又說想向主管查詢更多資料,表現猶豫不定,故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觸犯該罪行。
案件編號:STS399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