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勤奮女文員甫入職水力器材公司,聲稱深受上司讚賞,但未過試用期便告懷孕,決定如實向公司報告,詎料即遭公司無理解僱。她遂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前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索償。
原告劉惠芳(譯音)在入稟狀指出,於去年1月16日入職被告明峰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文員,試用期為3個月,其工作表現獲兩名男女上司的好評。
原告於同年2月至3月間知道懷孕,遂於3月19日、即試用期間向女上司報告,女上司當時已要求她接受7天薪金賠償後自行離職,或轉為兼職,原告拒絕後,即時遭解僱。
平機會昨指,懷孕的求職者或員工在僱用的不同階段,均應受到保障。
案件編號:DCEO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