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房兜客女子上訴脫罪

卡拉OK房兜客女子上訴脫罪

【本報訊】警方派卧底警員光顧卡拉OK夜總會,女郎在卡拉OK房內向探員表示以390元提供性服務,二人最終到時鐘酒店開房。涉案女郎早前被判「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罪成罰款2,000元,她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裁定卧底進入房間後,其他公眾無權進入該房,故房間不屬於「公眾地方」,判女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要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
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回覆查詢時指,會否因判決而需在執法時作出調節,需要等待律政司指示。

官指房間屬私用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指,假若律政司上訴,終審法院對法例有新詮釋,會按新指示執法。
涉案卡拉OK女郎黃林芳,被指在卡拉OK房內向卧底兜搭。法例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即屬犯罪。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卧底進入房間後,其他公眾無權或不能獲准進入該房,房間屬卧底私用。若職員有權進入房間也當是公眾,那麼職員的更衣室也算是「公眾地方」,故否定職員算是公眾。
案件編號:HCMA1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