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獄中聆訊不公申請覆核<br>囚犯挑戰懲署獲准

指獄中聆訊不公申請覆核
囚犯挑戰懲署獲准

【本報訊】一名因販毒被判監18年的囚犯,原本可在2011年出獄,但因多次在獄中講粗口而遭紀律聆訊,提早放監無望。囚犯指獄中的紀律聆訊機制要囚犯自己舉證,又不容許傳召其他犯人作證人,對囚犯不公平。他就懲教署的紀律聆訊機制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昨獲法官受理。

囚犯紀律聆訊無錄音

申請人黃得煒(33歲),他被指於01年12月在打鼓嶺石屋內,販運12公斤海洛英及千多克「安定」丸仔,翌年他承認販毒罪,判監18年。黃在服刑期間,因講粗口等問題而接受紀律聆訊至少八次。
黃的代表律師昨在庭上指,一般法庭聆訊都會有錄音,但囚犯的紀律聆訊卻不設錄音。囚犯的紀律聆訊由監倉獄長負責處理,但律師認為應由獨立委員會處理才不會對犯人造成偏見。律師又指,舉證責任應在懲教署,但在紀律聆訊時,卻要犯人自己提出證據為自己辯護,在傳召證人前又要申請說明原因,其他犯人亦不能作證人。若紀律聆訊的指控成立,犯人要在48小時內提出上訴,但巧遇假期,署方卻不會扣減假期時間,律師認為這些做法都對犯人造成不公平。
案件編號:HCAL6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