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發現,警方最近厲行以襲警、阻差辦公等罪名控告示威者,並棄用判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改以最高可判監兩年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起訴,務求「釘死」活躍分子。最少有21名示威者被警方用重典檢控,並正排期於今年7至10月接受審訊,其中兩人已被判入獄。律師及人權組織批評警方「有組織、有策略、有系統」地阻嚇社會運動。 記者:雷子樂
上月中,保衞皇后碼頭人士馮炳德和馬楚明被警方引用侵害人身罪控告襲警罪成,分別被判監2個月和4個月。社運界這刻才驚覺,最少有7宗類似案件在這三個月內開審。25名被告中,21位參與保衞皇后碼頭、利東街、爭取雙普選等遊行與警方衝突後,被引用相同法例檢控。當中有大學教授、教師、學生,年紀最小只得17歲,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侵害人身罪易告入
民陣警權關注組成員葉寶琳稱,警方過往甚少檢控示威者,如控以阻差或襲警,多會引用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的《警隊條例》。如97年兩名女示威者參加反世銀示威被控襲警,被判罰款1,000元及3,000元。事實上,兩條法例字眼相近,但懲罰有分別。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分析,侵害人身罪定義較闊,較易「告得入」,不排除這是警方其中一個考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估計,警方若認為被告的判刑應超過監禁半年,才會引用侵害人身罪。他相信法庭會把關,「法官覺得有問題,都可以判罰款或者社會服務令」。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表示,近年警方的確更「有組織、有策略、有系統」地檢控較積極的社運人士。當示威者不滿警方封鎖、清場,雙方難免有肢體接觸,接着隨時會被控入獄,「咁做法對表達自由構成好大威脅」。
員佐不滿判刑過低
不過,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指某些團體近年愛在鏡頭前作出激動行動,警員多處於被動角色,遭示威者毆打。他指前線警員曾向部門反映過去示威者襲警檢控的判刑過低。「明知打警察唔啱,就話以前不嬲唔告,咁係咪良好風氣?係咪一句民主可以cover晒所有嘢?」
警方發言人稱,會視乎個別個案搜集的證據,衡量屬於何種罪行,再由律政司作最後決定,引用最適當的控罪提出起訴。提出的控罪應充份反映被告行為的嚴重性。警方指06年至今年6月共有66人在遊行集會中涉干犯罪行被捕,並稱絕對沒對示威者加強拘捕及檢控。
兩條控告示威者阻差辦公、襲警法例分別
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b
內容: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罰則:可處監禁2年
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內容: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
罰則: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律政司網頁
最近警方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示威案件
審訊或宣判日期:7月11日
案件:保衞皇后碼頭人士馮炳德及馬楚明被控向三名警員施襲罪成,分別判監2個月和4個月
審訊或宣判日期:7月28日
案件:社運人士謝德文去年處理深水埗重建區居民求助時被捕,警方起訴他在警署襲警。謝指警員誣告,裁判官指警證供有疑點,被告脫罪
審訊或宣判日期:9月12日
案件:6名捍衞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成員去年在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寓所樓下示威與警員衝突,被控兩項襲警、6項非法集結罪
審訊或宣判日期:9月12日
案件:保育人士馮炳德涉在今年1月的爭普選遊行中與一名警員衝突被控襲警
審訊或宣判日期:10月6日
案件:12名關注城市規劃人士到利東街抗議被警察抬走,部份更在警署內被剝光豬搜身,並被控10項阻街、12項阻差辦公罪
審訊或宣判日期:10月16日
案件:保衞皇后碼頭事件中,最後一名離開的青年王恆創被控阻差辦公
審訊或宣判日期:10月30日
案件:梁國雄、陶君行去年12月向訪港的全國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喬曉陽抗議,被警阻止燒車胎,雙方衝突,兩人被控襲警
資料來源: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
特稿
示威者屢遭控襲警
「我絕對唔會因為俾警察告得多就退縮!」43歲的室內計設師馮炳德兩年前才投身社會運動,但至今已有三宗襲警、阻差辦公的官司纏身。
他在保衞皇后碼頭一役被判襲警罪成入獄,本月初刑滿出獄前一天,在赤柱監獄突然被傳召上庭,因為控方決定控告他今年1月參加爭取雙普選遊行時襲警。
推動修例抗爭
10月初,他又要為去年在利東街示威被控阻差辦公案件上庭。馮炳德指:「冇人鍾意坐監」,但他不會因而被「嚇窒」。相反,他正與一班關注警權的人士,研究警方頻頻採用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合理性,計劃未來發起一連串推動修例的抗爭,包括要求各立法會候選人表態,當選後支持修改有關法例。
馮炳德指出,英國早已發現《侵害人身罪條例》與《警隊條例》的襲警條文重叠,因此廢除前者的相關部份。面對警方強硬執法,馮炳德表示,日後示威時會自組民間拍攝隊,盡量保持集體行動,不要單獨行動等方法自保。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