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年前元朗發生傷人案,一名青年被指與同伴持水喉通和刀襲擊一男子,審訊後被判監5年。青年聲稱案發時只是剛巧路過探朋友,卻被誤會參與打鬥,並遭主控官質疑沒有即時向警員詳細解釋自己是無辜。但上訴庭指主控官不應就被告沒有交代詳細原因這一點作出盤問,由這問題引發的證供都不應被接納,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庭推翻定罪
案發於06年11月13日晚,張愛憲(26歲)被指與另兩名男子在元朗仁樂坊襲擊胡學霖。巡經的警員當日見狀上前,拘捕張等人。而張被捕後,即時向警員解釋「阿Sir,唔關我事」。張自辯時解釋只是路過探望住在附近的朋友,在審訊時並傳召該朋友作供。
主控官盤問張,質疑他為何沒有詳細向警員解釋,以示自己清白。但上訴庭昨指,主控官的提問方式在法律上出錯,原審法官不應接納相關證供。上訴庭推翻定罪,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張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CACC2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