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求覆核討回投票權

囚犯求覆核討回投票權

【本報訊】曾持土製炸彈打劫銀行的積犯,為了能在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今年4月要求登記做選民,惟因《立法會條例》規定,囚犯沒資格登記成選民,故遭拒絕。
該名囚犯認為法例違憲,歧視囚犯,昨透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選舉管理委員會容許囚犯在選舉當日到票站投票。

指條例歧視及違憲

選委會轄下的選舉事務處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人陳健森(32歲),97年因4度打劫渣打銀行,被判監7年,當時他聲稱犯案是替未婚妻還賭債。但他出獄後,再聲稱要替外父籌醫療費,打劫3間渣打銀行,其中一次更攜土製炸彈。他在02年被判監12年,預計2010年才出獄。
據入稟狀,陳在今年3月向獄方要求登記做選民,但被指無資格,遂透過香港社區組織協會遞交選民登記表格,但選舉事務處拒絕其申請。
陳指,《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死刑或監禁的人,都會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兩者互相牴觸,又指《立法會條例》沒有按囚犯所犯罪行的種類、嚴重性作評定,便一律規定所有犯人自動失去投票權,是專制和無理的,兼歧視囚犯,令他們失去尊嚴,遂向法庭求助。

倘勝訴屬那個選區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對本報指,個別選民不能授權其他人投票,故囚犯亦因而喪失選民資格。假若司法覆核勝訴,應如何安排囚犯投票,囚犯應屬那一個選區等問題,均要顧及。
除了囚犯外,《立法會條例》亦訂明,在選舉前三年內觸犯選舉舞弊罪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中央政府或其他國家的武裝部隊成員等,均無資格登記做選民。案件編號:HCAL7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