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廉政公署為調查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貪污案,向裁判官取得搜查令,到黃亁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秘書服務公司蒐證。律師行認為撿走文件屬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按《基本法》應受保護,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搜查令不合法,但平衡公眾利益,拒撤銷搜查令,並判律師行僅得象徵式100元賠償。
撿走文件日後處理
法官指出,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是《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基本權利,執法人員申請搜查令,搜查律師行時,雖然現行法例沒有規定,但裁判官確有需要列明適合的附帶條例,故裁定涉案搜查令不合法。然而,法官考慮,廉署搜查涉案律師行時有符合相關條例,包括有律師在場、即時把撿獲文件蓋印封存等,律師行沒有任何損害,對其客戶也沒有不公平,故拒撤銷有關搜查令。至於撿走文件是否受特權保障,則留待日後聆訊處理。
案件編號:HCAL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