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鳳溪第一中學任職10年的前英文教師,因被學生及家長投訴教學方法及態度欠佳,被調往鳳溪廖萬石堂中學任教一年後,在01年遭解僱。
教師認為校方違反僱傭合約,令他喪失教席,未能任教至60歲退休,興訟向校方管理委員會索償1,400萬元。高等法院法官朱芬齡昨日認為教師的指控不成立,加上「告錯人」,裁定他敗訴。
原告高翰儒聲稱學校管理委員是其僱主,但法官指委員會只是學校資助團體與校方的中間人,不須負個人責任,又指高早前已透過勞資審裁處索償,今次興訟是濫用司法程序。
案件編號:HCA34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