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設名冊 搵工要供僱主查核<br>性罪犯面對私隱曝光

法改會建議設名冊 搵工要供僱主查核
性罪犯面對私隱曝光

【本報訊】近年社會及法庭關注性罪犯重犯問題,法改會昨日公佈研究報告建議,由行政機制設立性罪犯名冊,讓僱主聘請與兒童工作有關的僱員時,包括聘請補習老師的家長,只要獲應徵者同意,可向警方查核受聘人是否有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關注兒童團體歡迎建議,但有人權組織提醒小心落實,以免對決心改過自新的人構成歧視。 記者:謝明明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昨於記者會上表示,應社會及法庭的關注,小組建議以行政機制設立性罪犯名冊,有助加快實施僱主查核應徵者是否有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他稱,目前教師、幼兒工作者及社工在受聘前,僱主都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犯罪紀錄,小組提出將查核範圍擴大至其他與兒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職位,包括教會神職人員、醫院兒童病房員工、補習老師、音樂老師及運動教練等。
該小組成員吳維敏補充稱,若補習社老闆身兼補習老師,家長可以僱主身份有權查核其是否有性罪行紀錄。

可能產生僱傭法律爭拗

該小組另一成員張達明強調,僱主必須獲應徵者同意,才可向警方查核有關性罪行紀錄。「而且警方只會口頭答僱主有定冇,唔會披露紀錄詳情,要靠受聘者自己交代。」
至於僱主可否查核現有僱員,張達明指出,若員工拒絕合作查核,或僱主得知紀錄後解僱員工,可能產生僱傭法律爭拗,或會引發不少司法覆核。另小組擔心會造成大量僱主查核,影響人手資源,所以小組認為需諮詢公眾意見再作決定。
張又說,雖然建議並無禁止僱主公開僱員的性罪行刑事紀錄,但現有的私隱保障條例,已限制僱主使用所取得的個人資料。
護苗基金執行總監羅文錫祺歡迎建議,相信可保障兒童安全。但她認為應簡化核實身份,由警方向求職者發出證明文件,省卻僱主向警方查詢。至於應否將現有僱員納入查核範圍,她認為在有懷疑或投訴,才需查核有關僱員。
家長聯盟主席陳小珠也表示歡迎,但需由家長提出及查詢,手續繁複,她認為長遠應立法全面強制從事兒童有關工作的人士主動申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刑事紀錄,才可保障兒童的安全。
不過,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擔心,建議一旦落實會減低更生人士融入社會機會,當局要小心執行有關建議,避免造成歧視。他指出,在保障兒童之餘,希望政府列明有關建議涵蓋那些工種,並確保僱主將有關人士資料保密。

法改會建議列入性罪犯名冊的工作類別

‧學校實驗室技術員、電腦技術員及其他輔助人員
‧補習導師
‧音樂教師、運動教練
‧兒童病房的員工
‧青少年中心及其他機構的義工
‧經常為兒童舉辦活動的神職人員及教會義工
資料來源: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諮詢文件

市民回應

擔心仔女
吳太:「我覺得好需要,因為每一個父母都擔心自己仔女,而且答有同冇都好夠。」

梗係好啦
葉太:「梗係好啦,有懷疑嘅時候可以有多個途徑去搵到呢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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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僱主應否獲授權查核現時僱員性犯罪紀錄?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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