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br>停職警扣薪沒違人權法

案件速遞
停職警扣薪沒違人權法

【本報訊】涉詐騙被停職的一名前警長,指01年通過的《警隊條例》,規定涉刑事案警務人員要被停職及扣薪,是假定其有罪,違反人權法。前警長申請司法覆核勝訴,因判決影響深遠,警方上訴,早前在上訴庭推翻原判,終審法院昨日再以四對一大比數駁回前警長的上訴。
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由於被扣薪的警務人員脫罪後,會獲發回被扣起的薪金,故《警隊條例》沒違反人權法,故判警長敗訴。
上訴人楊忠明(譯音)於03年10月被控兩項詐騙罪而被勒令停職,警務處處長於同年12月開始扣他薪金7%,04年1月楊被裁定罪成,立即停止發薪,被扣薪金為2,200元。楊當時已破產,認為扣薪過份嚴苛,申請司法覆核,05年獲判勝訴,警方去年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V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