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幸福樓海鮮酒家大股東胞姊兼酒樓司庫,八年前疑因向胞弟投訴一名酒樓經理,對方被解僱後向她報復,箍頸扼殺,赤裸陳屍酒樓內。該名經理被裁定謀殺罪成,早前他上訴終審法院,獲裁定勝訴但須重審。
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頒佈判決理由指出,被告聲稱案發時被挑釁,感到混亂及腦海一片空白,無意殺人,但原審法官倫明高沒有正確引導陪審團考慮,更無引導陪審團考慮改判誤殺罪名,對被告構成不公平,基於定罪不穩妥,裁定被告勝訴。
34歲被告何開盛案發前在欣榮花園幸福樓任經理,疑因53歲女事主鍾改換向胞弟即大股東陳泰源投訴他,指他上班時擅自出外賭馬,又常在假日告假而被炒,涉於00年4月24日在酒樓扼死鍾婦。
案件編號:FACC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