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捐款涉違法貪瀆攤派就不是樂捐 - 李怡

蘋論:捐款涉違法貪瀆攤派就不是樂捐 - 李怡

立法會昨天以紓解民困撥款,綑綁向四川災區重建撥款,果然都獲通過。政府提出四川重建工程需時數年估計要投入一萬億人民幣,香港由公帑撥20億成立支援四川重建基金,同時收集民間捐款,數年內香港官民整體承擔不超過100億港元。事實上,民間捐款已不會多,剩下80億恐怕仍要由公帑埋單。看來110億的紓困撥款乃經過精心設計,使這數目略大於向四川的整體重建撥款,這樣議員和市民才不會有多濟災民少濟港人的噪音。若沒有撥款四川的需要,是否會有向香港市民撥款紓困的措施,還真是很難說呢。
現在,立法會和輿論已沒有甚麼人再講《基本法》了。改變選舉方式的程序,人大釋法的程序,已全然不理《基本法》規定,由中央決定另行一套,大家似都接受了現實而不是照《基本法》辦事。反而《基本法》所沒有的甚麼「行政主導」就總有人講個不停。公帑是否可用於香港以外的地區,《基本法》是有規定的。星期二本報刊出黃世澤的文章,指出《基本法》第10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英文本更指明shalluseitsfinancialrevenuesexclusivelyforitsownpurposes,用上exclusively這個詞,具有「專用」、「排他」的詞義。撥公帑給四川,並非特區「自身需要」,是明顯違反《基本法》的。
有人認為,自03年以來,中央通過CEPA、自由行,給了香港不少好處,香港這次撥款賑災就當是給大陸的回報好了。這種說法,等於大陸的網民指摘一些大陸企業和跨國公司,在大陸賺許多錢卻吝惜於賑災捐錢一樣,是將商業的公平獲利,與捐款的自願原則綑綁起來,進行道德勒索。更何況,從CEPA、自由行中獲益的,主要是商界人士,但公帑則屬於全體市民包括中下階層所共有,政府撥公帑於「自身需要」之外多一些,用於「自身需要」如向中下階層解困的錢就少一些,中下階層沒有道理因為商界老闆從CEPA、自由行中獲利,而要動用自己有份的公帑向大陸災區回報。
在災難面前,也許香港人不應囿於《基本法》條文,而應發揮人道精神,向災民慷慨捐輸。事實上,香港人一向富同情心,在進入較富裕的社會境況後,對包括非洲等地的貧民都樂於捐助。四川震災發生時,香港市民感情激盪,捐款非常踴躍。但所有捐款,都應該是「樂捐」。所謂「樂捐」,就是有「助人為快樂之本」、「施比受更有福」的精神體驗。捐,使自己安心、快樂。如果捐得不快樂,或捐錢之後,感覺自己受騙,「揼心」,那就不是樂捐了。
四川賑災的捐款,不斷地有被貪官中飽私囊的傳聞,有實憑實據地販賣救濟品的報道,加上中共至今仍壟斷了接受和發放捐款的機構,不容民間團體插手,都不能不使人懷疑自己捐的錢究竟有多少到達災民手上,還是相當大部分落入貪官的腰包和飯桌。香港人對災區捐款的熱情消退,並不完全是事過境遷的因素。
就以這次北京提出的四川重建工作需一萬億人民幣來說,這一萬億的數字是怎麼產生的?有經過逐個項目的計算嗎?為甚麼恰恰是個整數一萬億?它會不會是一個信口開河的數字?重建款項一萬億,到了官員與承包建築商手上,會不會又產生另一批偷工減料的豆腐渣工程,然後又是地震、又是倒塌、又是捐款重建?儘管唐英年說,撥款重建以項目為基礎,民間團體亦可參與,但公帑進入中國這個貪污黑洞,香港人要監管真是不知從何說起了。

捐款另一個令人不樂之處,是實際上不是自願捐款而是「攤派」。本報月前有大陸作者寫了一篇《苛捐猛於虎》,指出內地從中央到各省市硬性規定各級幹部的捐款賑災數目。現在,一萬億的重建款項也由各省「攤派」,香港也被「攤派」一百億港元,這數字早前已由港府消息人士洩出,儘管由於受質疑而被迫分期批出,但仍是一百億。這也不是自願的樂捐。
最近,國際級富豪索羅斯(GeorgeSoros)寫了一本書,書名是:《TheAgeofFallibility》,他說他希望用他的錢做慈善事業,以改變世界,但慈善事業背後如果沒有開放社會支持,他的錢就會被誤用與浪費,所以在從事慈善事業之前,必須促進開放社會的建立與健全。
用公帑捐款給一個沒有新聞監督、沒有真正法治的非健全社會,不妨對市民作一次問卷調查,看多少人認同這是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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