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業績期限縮短

公佈業績期限縮短

【本報訊】港交所(388)公佈,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2010年6月底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無論市值多少,一律須縮短刊發半年及全年業績的滙報期限,半年結由原來的3個月減至2個月,年結則由4個月減至3個月,但中期和全年報告刊發日期則分別維持現行3個月和4個月的期限;至於強制主板公司作季度滙報的諮詢,則正式宣佈暫時擱置。
港交所原先在去年8月就業績滙報事宜展開諮詢逾兩個月,原建議大型公司在今年先縮短半年業績滙報期限,其餘則在2010年中推行,而中期和全年年報則縮短一個月須刊發。該所最終接獲62份回應意見,約一半不同意縮短業績期限,擔心沒有足夠核數師完成審核。金管局致函亦指,擔心或會令銀行和其外部核數師,在核數時間和滙報質素構成一定壓力。
港交所上市主管韋思齊表示,刊發年度滙報現行120日的期限過於寬鬆,因公佈時有關訊息可能已過時,但承認因上市公司或須額外時間準備,故擱置原有建議,而是次所有修訂是希望提高市場信心,更貼近國際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