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應提供傳譯

公共機構應提供傳譯

【本報訊】政府指出剛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下,商店不可基於種族原因,拒絕提供服務,但商店未必需要採用顧客所用的語言提供服務,但公立醫院資源較多,醫院應盡量提供傳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說,不應極端理解《種族歧視條例》。
剛於上周四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政府提出語言豁免遭否決,法例規定政府及私人機構在聘請僱員、提供教育及銷售貨品時,不能有種族歧視行為。職訓機構及醫療服務要為少數族裔提供繙譯,否則可能被控種族歧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昨日出席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時表示,在該條例下,規定商店不能因顧客的種族而拒絕提供服務,但這不代表商店要用顧客所用的語言提供服務。公共機構如醫院及診所等較其他機構有更多的資源,便應盡可能提供傳譯服務。
何健華又稱,條例沒有規定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要使用少數族裔語言進行教學,學校如因為資源無法提供以少數族裔語言授課的課程,未必會觸犯法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在同一節目上認為,《種族歧視條例》目的是促進共融,減少矛盾,不應極端地理解此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