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維思勝訴 洗脫「失職」<br>法官:巨星匯紀律聆訊過程不合法

盧維思勝訴 洗脫「失職」
法官:巨星匯紀律聆訊過程不合法

【本報訊】在03年維港巨星匯事件中被裁定失職的投資推廣署署長盧維思,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紀律聆訊過程不合法,聆訊裁決無效,推翻失職裁決。從官30年的盧維思在年底退休前終於洗脫失職「罪名」,還他清白。他昨在庭外高呼這是法治上的重大勝利,他承認巨星匯確實令很多人失望,但這並非他個人的責任。

指唐英年行動奇怪

盧維思昨在妻子黃麗君陪同下到高院領取判詞,獲悉勝訴後,黃從旁輕拍丈夫的手臂以表支持及恭賀。
高院還盧維思一個公道,他興奮地表示裁決是法治上的重大勝利,是全部公務員的好消息。他承認巨星匯令很多人失望,他們確實可以有較好的表現,並形容事件是一個危機,不過,事件出問題,責任在於重建經濟活力小組,不是他的個人錯誤。他坦言紀律聆訊令他感到苦惱,失職的裁決令他感到意外。
盧維思在司法覆核聆訊中大爆內幕,指他在巨星匯前,曾向當時為重建經濟活力小組主席的前任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現為政務司司長)求救,唐叫他不要發夢。又指唐在會議中承認「低估了事件複雜性,要在短時間處理活動是抱太大野心,但沒有不當。」但唐在會議後10個月、紀律聆訊兩個月前刪改紀錄。法官夏正民在判詞開首,便質疑唐在這時候有所行動,表面上有點奇怪,但法官表明不會評論唐的做法或對盧的指摘有否不妥。

特首無權轉介上訴

政府決定召開紀律聆訊前,獨立調查委員會及立法會已向盧作出負面報告,巨星匯早已臭名遠播,對盧而言紀律聆訊並非單純政治問責,而是「指摘」。法官指紀律聆訊並非一般的內部調查,而是充滿「政治色彩」,涉及複雜問題,加上指控嚴重,聆訊結果隨時毀掉盧的事業、財政、聲譽,故公務員事務局有需要行使酌情權,容許盧派律師代表出席聆訊。法官批評當時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拒絕讓盧找律師,是對事件備受公眾責備而帶來的陰險影響置之不理。
法官認為紀律聆訊應採取民事「相對可能性」的舉證標準,但委員會卻沒有說明採取刑事或民事的舉證標準,故裁定聆訊過程不公及不合法,指盧失職的結論無效。
盧就聆訊結果上訴,特首卻將處理上訴的權力交由政務司司長代行,法官認為特首無權這樣做,裁定特首做法無效,而政務司司長駁回盧的上訴結果,決定亦無效。
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認為,牽涉事件的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被指要求修改會議紀錄,他作為問責官員,應向市民交代,否則會令市民質疑問責制的成效。唐英年的新聞秘書、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均表示,正研究有關判詞,現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HCAL41/07

判詞重點

覆核理據:1.聆訊委員盧耀楨獲准延遲退休,或得到政府優待,為盧作出裁決時有偏私
法官裁決:否決─是盧耀楨所屬部門要求他延遲退休,並非他個人決定,故不影響獨立性

覆核理據:2.政務司司長駁回盧的上訴時,沒給予原因
法官裁決:否決─法例沒有要求要給予原因

覆核理據:3.聆訊委員會沒有表明採用刑事或民事的舉證標準
法官裁決:接納─必須說明舉證標準,委員會做法對盧不公

覆核理據:4.公務員事務局拒絕盧委派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法官裁決:接納─聆訊涉及複雜問題,充滿政治色彩,應行使酌情權准盧由律師代表

覆核理據:5.律政司擔當檢控及裁決角色,有衝突之嫌
法官裁決:接納─律政司角色有衝突

覆核理據:6.聆訊的裁定不合理
法官裁決:接納─不評論聆訊結果,但裁定聆訊過程不合法

覆核理據:7.行政長官不應將聽取上訴的責任交給政務司司長
法官裁決:接納─行政長官無權將責任交予政務司司長

覆核理據:8.紀律聆訊的裁決不合埋
法官裁決:不評論裁決內容

巨星匯司法覆核事件簿

5/03:沙士重挫本港經濟,政府重建經濟活力小組撥款10億元舉辦連串活動振興經濟
9/03:政府宣佈與美國商會合辦維港巨星匯,港府包底8,000萬元
10/03:被指重金禮聘的滾石樂隊一度取消來港,之後如期演出;門票銷情差,包底金額增至一億元
11/03:巨星匯結束,美商會用盡政府一億元補貼,疑為「造數」
12/03:政府宣佈成立獨立小組調查巨星匯
4/04:審計署報告列出巨星匯20宗罪,力數盧維思
5/04:立法會進行巨星匯聆訊,獨立調查小組批評政府監管不力
6/04:立法會帳委會批評盧維思失職,應受處分
9/04:公務員事務局就巨星匯展開紀律聆訊
10/05:紀律聆訊完結,盧維思被裁定失職,罰相等於近一個月的薪酬;盧向特首提出上訴
1/07:港府駁回盧維思上訴
17/4/07:盧維思就紀律聆訊結果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25/2/08:司法覆核案開審
4/7/08:高院法官夏正民判盧維思勝訴,推翻紀律聆訊裁定盧失職的決定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