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獲好市民獎的已婚前警員,經淫媒介紹認識14歲「援交女生」,背妻長租套房與女生進行性交易,還明目張膽在床頭安裝攝影機,拍下性交過程,女生再介紹兩名13歲及15歲同學,向被告提供性服務。前警員昨在區域法院,就其早前承認七項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及兩項作出猥褻行為罪名,判囚22個月。記者:陳詠詩
現年45歲被告龐為家,任汽車銷售員,被控於去年4月至10月9日間,七度與三名13、14及15歲少女非法性交,並兩度向該14歲少女作猥褻行為。
官斥敗壞少女心智
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承認召妓為紓緩工作壓力,他自23歲開始召妓,但否認鍾情年幼女童。被告並沒有奇怪的性行為傾向,加上家人支持,若他能解決婚姻及工作問題,重犯機會微。辯方指被告事後已沒有再召妓。
然而,法官認為於案發期間,被告多番與年幼女童發生性行為。被告身為成年人應自我控制,抵抗誘惑,法庭須保護年幼女童免遭成年男子利用。法官表示,案件嚴重,被告須判處監禁刑罰。
法官指斥,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逾30年,更長時間犯案。被告縱有妻兒,仍特意租用涉案單位,用作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場所,其間更拍下性交過程,亦沒有使用避孕套,增加感染性病風險。法官指出,被告每次付500元肉金,對事主來說為數不少,若被告沒有付錢,事主根本不會自願提供性服務,被告敗壞她們心智,為加刑因素。
三名女生13至15歲
案情透露,警方接獲賣淫線報,於去年10月9日下午,掩至土瓜灣譚公道一大廈單位拍門,發現應門的被告僅以毛巾包裹下身,14歲的事主X則坐在床上。被告在警誡下稱,事主X只替他口交,警方在房內搜出多張拍有他與涉案少女性交的春宮光碟。
X其後向警方供稱,她於去年4月經一名陳姓女淫媒認識被告,並由去年底開始跟被告進行性交易。被告每次均不戴安全套,付她肉金500元,被告又曾駕車到其校門外,載她到涉案套房性交。其後,她介紹了兩名缺錢用的女同學予被告,其中只有13歲的Z曾四度與被告性交,酬金500至1,000元,另一名15歲的Y曾一次與被告性交易。
案件編號:DCCC73/08
前警員嫖援交女生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