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留意法庭新聞,遇着精伶法官,結案陳詞一語中的,發人深省。像一樁電話騷擾案,地產代理對前男友不斷發電,試過一天打250次,十個月內,前男友收到逾六百個這樣的電話,告上法庭。被告承認騷擾罪,但自辯男人欠她八萬元,她飽受困擾離職後需要看心理醫生。裁判官輕判罰款一千,乃係同情被告「浪費七年時間在一個唔好的男人身上」。
虛耗七年,何止於癡情女子。政治上全香港人點止浪費了七年,在一個和另一個(對唔住,暫時只得一個起兩個止咁大把,冇乜choice屎,因為中央只容許特區做紐倫港而不是色慾都市)「唔好的男人身上」。錢不是問題,八萬和八萬五都會過去和「不存在」,但心理困擾有錢都醫唔番。香港人哪有不了解女被告心理的,情根錯種,對董建華和曾蔭權都曾經有過幻想(touchwood的是,性幻想的機會很低),認為沒有入錯市。可是,很快就被政治現實調整得七零八落,浪費了的是七年又七年。女人卒之發現不能承受的是自己的體重和男人的「唔好」。若然市民好心,每天打250個電話給曾蔭權,算不算浪費時間?法官會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