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灣仔利東街示威保育人士投訴在被羈留期間,遭無理「剝光豬」搜身,在各界炮轟下,警方將於下月1日起實施新指引,制訂搜身三級制,警務人員要有充份理由,才可要求被羈留者脫衣搜身,而且不可要求羈留者同時脫去所有衣服。但民間人權陣線批評,新指引仍有不少灰色地帶及欠監察制度,不足以保障羈留者的權利。 記者:謝明明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新修訂的搜查羈留者三級制,分別為毋須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若須脫去羈留者衣服,搜查人員不應要求羈留人士同時脫去所有衣服,上下身衣服搜查應分先後,最少要有兩名與羈留者同一性別的人員在場,以及在合理保護私隱地方,才可進行搜身。
脫衣須有充份理據
指引又規定,搜查羈留人士絕不應作為懲罰性措施,尤其不應視脫去內衣搜查是例行程序,警務人員必須要有充份理據才可進行,例如被羈留人士干犯的罪行、刑事紀錄、在犯罪及被捕時所展示的暴力程度、有否自殺傾向等因素,並須記錄在案。警務人員並須事前向被搜身的羈留人士解釋原因及搜身範圍,及須羈留者簽發有關文件。
不過,民陣警權組發言人林依玲批評,新指引仍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並無清楚列明在何種情況或因素下進行搜身三級制,「當局表面上好似做咗啲嘢,但實際上同以往冇分別,都冇講乜嘢情況而做邊一級,又冇監察制度,保障唔到。」她促請當局應研究使用科技儀器進行搜身,減低這類侵入性滋擾行為。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應由總督察級或以上警務人員決定有關搜查,並須在場監督,加強有關監察。
警方搜身三級制
第一級:毋須脫衣服:搜查人員由上至下輕拍受查者身體,受查者毋須脫去任何衣服(鞋履除外),但可能搜查手袋及要求翻出衣物口袋
第二級:脫去衣服:脫去大衣、褲子、襯衫/上衣,並搜查有關衣物
第三級:脫去內衣:脫去外衣外,要求受查者脫去內衣接受搜查,但會分身體上、下部份進行
資料來源:警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