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兒子入境證件過關後自首<br>偷運女兒來港工人輕判

利用兒子入境證件過關後自首
偷運女兒來港工人輕判

【本報訊】五旬建築工人利用在港出生兒子的入境證件,從深圳偷運內地出生的10個月大女兒來港,因感到難於照顧女嬰,翌日抱她往警署投案。
工人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作虛假陳述罪名,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被告所犯罪行嚴重,理應判監,但考慮本案特殊情況,被告不想女嬰流落街頭,情急之下,錯用方法將她帶來港,遂判監六個月,緩刑兩年。
被告程泉熹(52歲),有三項不相同案底。案情透露,被告與香港的前妻於02年離婚,其後他於04及05年在內地認識兩名女子。首名內地女子於06年來港為他誕下兒子,但翌年她帶同兒子離開被告,自此不知所終。

不想女嬰棄置街頭

次名內地女子則於07年在內地替被告誕下女兒,至今年年初,她將女嬰交託女同鄉後便失蹤。今年4月23日晚上7時許,被告抱着10個月大女兒在羅湖管制站,向入境處職員展示在港出生兒子的有效入境證件,順利過關將女兒帶入境。
然而,被告翌日抱着女兒往元朗警署自首,他表示負擔不起照顧女兒,內地亦沒有人能幫他照料女兒,於是利用兒子有效入境證明文件,瞞混過關偷運女兒來港。
律師求情表示,案發當日,被告正在開工,突然接獲女嬰母親的一名女同鄉來電,對方聲稱被告若再不到內地接走女兒,會將女嬰棄置街頭。被告即趕赴深圳接走女兒,但當時他想到的唯一方法,便是利用兒子的證件帶女兒來港。
律師續稱,被告在中山鄉間尚有90高齡母親,事發後,已於上月7日送女兒回鄉交由祖母照顧。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聘請工人照顧兩嫲孫,他並已向入境處申辦女兒的居港權,盼可輕判。
案件編號:TMCC2384/08

被告偷運女兒來港往警署自首後,女嬰由警員送院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