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通過安檢 登機再查觸礁<br>飛美攜手霜超標須即棄

離境通過安檢 登機再查觸礁
飛美攜手霜超標須即棄

本港機場規定,手提行李內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容量須以不超過100毫升容器盛載。有讀者前往美國,臨上機前再進行檢查,原本在離境閘口通過保安檢查的一支3.5安士手霜,卻未符美國當局標準,不能帶上機。

讀者廖小姐於5月27日晚乘搭國泰航空航班由香港前往美國洛杉磯,按美國當局規定,臨上機前乘客須在登機閘口再接受保安檢查,保安員發現其手提袋內有一支淨重3.5安士(ounce)的手霜,超過美國的3安士規定,需即場棄置,令她大惑不解。

符合美國航空規定

「有冇搞錯?我一直以為規定係超過100毫升(ml)先至唔帶得,1安士有28.35毫升,而3.5安士大概99毫升,應該未超過標準;而且我帶住呢樽手霜去過其他唔同機場都冇問題,都唔明點解喺香港就唔帶得上機,都唔知佢啲標準係點。」廖小姐不忿地說。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回覆,為符合美國運輸安全局的航空保安規定,國泰聘請該公司在登機橋內,為飛往美國乘客作第二次保安檢查。
根據指示,乘客不能攜帶超過3安士的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上機,此規定已在美國運輸安全局的網頁列明。
廖小姐當日因攜帶一支超過3安士手霜,故要求她放棄手霜。檔案編號:0529038

話你知:安士毫升不相等

本報查閱美國運輸安全局網頁,英文版本確列明只可攜3安士以下盛載液體或膠體容器上機,惟根據網頁的中文版本,卻指有關限制是3盎司(即安士)/100毫升,令人疑惑。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物理學系副教授麥熾良博士稱,安士是重量單位,毫升則是容積或體積單位,兩者並非相等。兩種物體就算重量一樣,如其中一種密度較高,其體積會較低。
例如水的密度較油為高,故就算兩者重量相同,水的體積會比油為低。

專家貼士:各國規定不相同

民航處前處長樂鞏南稱,每個國家對旅客攜帶物件入境都有不同規定,就物件是否違禁品、數量或大小,都可能不同。旅客如有疑問,除可事先向該國家的有關部門查詢,也可向航空公司了解。
本港機場實施的旅客攜帶液體規定,可瀏覽機管局網址: http://www.hongkongairport.com/chi/tbu/security.htm#anchor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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