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與發展商昨日在新樓實用面積定義上取得共識。不過,代表一眾發展商的地產建設商會卻乘勢發難,表明日後賣樓,只報售價,不提供呎價,避免混淆。而價單除提供實用面積,亦會列出「建築面積」及「單位有蓋面積」。如此一來,市民買樓要面對一個單位三種面積,用那種面積計呎價亦「貴客自理」,製造混亂的似乎是發展商。 記者:朱連峰、程俊華、林志光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一手住宅銷售安排,會上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陳鎮源表示,政府與地產建設商會已取得共識,新樓的實用面積只包括廳、房、廚房、浴室及露台,有關措施將會在暑假前執行。
實用面積定義達共識
正當擾攘多時的實用面積定義問題,終告一段落時,卻橫生另一個問題。地產建設商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梁志堅指出,日後銷售新盤,發展商除會在價單列明實用面積外,建築面積及新增的「單位有蓋面積」亦會一併列出。基於單位「關埋門所有嘢都係你」,窗台及工作平台都屬於業主,所以有必要加入「單位有蓋面積」,去清晰列明。
發展商新增的「單位有蓋面積」是連同實用面積再加窗台、工作平台、冷氣機房等「有蓋」部份,當中的窗台及工作平台,過去常被發展商納入為實用面積,可見此舉只是巧立名目。至於建築面積,則為單位有蓋面積再加公用面積。
地產建設商會表態價單內會提供三個面積外,更不贊成政府擬推行,地產經紀要以實用面積計算呎價的報價方案。
建設商會拒實用面積計價
梁志堅指出,因為多年來單位都以建築面積計呎價,一旦改變,「以前賣500元一呎,𠵱家變成800元」,會令市場更混亂,並「抬高晒啲價」,強調「一定不以實用面積報呎價」,將來發展商賣樓,只會向買家報單位整體售價,「三種面積畀晒你,鍾意點計就點計」,並認為這個做法公道。
律師楊敏健表示,早在90年代,政府對律師樓所定立的「樓花買賣合約」格式已有規管。合約內除有樓價外,還詳列單位的實用面積,並須另列工作平台、窗台及露台面積。
韋堅信測量師行估價部董事林晉超認為,一個單位提供三項面積生效後,大眾或未能一時間適應,需要時間消化。第一太平戴維斯估值及專業顧問董事總經理陳超國指出,舊有面積表述沿用多年,新定義實施初期,難免引起消費者混淆,所以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教育推廣工作十分重要,以保證消費者能夠完全明白箇中定義。
解讀
有蓋面積對買家無用
地產建設商會表明,將來銷售新盤會一併公佈建築、有蓋及實用三種面積,且會以統一格式顯示,似乎很有信心能令消費者明白。不過,買家最關心呎價,就可能會因各人對三種面積的不同理解,在計算的方法上引起混亂。
據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在實用面積定義落實後,若買家有需要知道單位呎價時,代理須先提供實用面積呎價,若買家要求提供建築面積呎價,亦應順應。措施正待房屋局在暑假落實,落實後代理一定要幫買家計數,且一定要計得準確。
另一方面,買家亦可自攜計數機,按自己理解及需要,計算三種不同面積的呎價,以作比較。不過,買家宜緊記建築面積呎價是目前市場常用呎價,實用面積呎價,將是官方規定的呎價,就能清楚分辨。有測量師認為,單位有蓋面積與建築面積只相差一個攤分公用地方面積,差距不足10%,單位有蓋面積對消費者可說毫無指標作用,可以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