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法 - 蔡瀾

通姦法 - 蔡瀾

最近韓國一件驚天動地的案子,是電視台中當高層的丈夫,告當電視明星的妻子通姦。
這種醜聞,有甚麼大不了的?外國的娛樂圈子裏天天發生。
但是,你要記得,這是女人人口比男人多的韓國社會,當然是男尊女卑了。典型的笑話是:韓戰以前,男人走前女人十步;韓戰一結束,就變成女人走在男人前面十步,為甚麼?因為有地雷呀。
老公打老婆,是常事,不打表示不愛她。男人在外面胡搞,理所當然,所以韓國人要訂下一條法律來保障女人,犯了要坐牢。
風水輪流轉,女人慢慢比男人強起來,才出現《我的野蠻女友》這種電影來。男人也變了,故有《王與我》的同性戀電影。
那老婆不只直認偷情,還說她不應該進監獄,反指這條法律是不符合國情,訂立的時候,是五十五年前的事。
國民議論紛紛,忽然,這件案不但是八卦雜誌的題材,而變成人權問題。
反對的人說如果讓老婆脫罪,那麼整個國家就會陷入「性自由的西方文化」,和一個「無政府狀態的笑話」了。
但事實歸事實,你到韓國去,就會看到無數的愛情酒店招牌。用來幹甚麼?讓正式夫婦偶而嚐試一下嗎?
太太的律師在法庭上作三小時的雄辯,滔滔不絕控訴:「政府連我們的私事都要管嗎?」
許多婦女團體都支持律師的論點,說韓國的離婚事件一直在上升,偷情不應該是丈夫的特權,太太的供詞更是犀利:「我有一段寂寞和不滿足的婚姻,結婚十一年,我們才同房十次。」
結果還不知道。我們只曉得,法律是把兩面利的刀,能保障妻子,也可保障丈夫。而法律本身缺點甚多,在韓國,近親通姦是沒有法律禁止的,這怎麼說得過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