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新判刑指引 阻嚇毒販<br>販運K仔搖頭丸可囚逾14年

上訴庭新判刑指引 阻嚇毒販
販運K仔搖頭丸可囚逾14年

【本報訊】近年濫用氯胺酮(俗稱K仔)及「搖頭丸」有上升趨勢,最新醫學研究亦指該兩種精神科軟性毒品會令濫藥者產生依賴及上癮,上訴庭昨應律政司申請,訂立新判刑指引,大幅加重販運上述兩種毒品的判刑,販運逾1,000克者可判囚14年以上,以起阻嚇作用。
新判刑指引沒有追溯力,只適用於新指引頒發後才干犯的販毒案件。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昨在判詞引述警方及專家呈交的統計數字,認同在港濫用K仔及搖頭丸(俗稱「狂喜)、學名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趨普遍,K仔更成為21歲以下青少年濫用毒品中最受歡迎的首位,緊接是搖頭丸。

八成濫藥青年服K仔

按統計數字,濫用精神科藥物個案中,21歲以下青少年所佔比例由97年44%增加至06年近99%,而濫用K仔及搖頭丸也增加,以07年首半年計算,接近八成青少年濫藥者是服用K仔,較06年不足七成為高,其次便是搖頭丸。
上訴庭指出,法庭一直未有為販運K仔訂立判刑指引,而判處販運搖頭丸,一直沿用10年前舊指引,當時醫學研究認為搖頭丸不會使人上癮。隨着最新醫學研究,該指引已過時。
上訴庭續指,按最新醫學研究,雖然K仔及搖頭丸產生的反應不同,但會對人造成傷害,令濫用者在心理上產生依賴及上癮,故須加重販運者的刑罰,兩者在量刑時使用同一判刑指引。

社交吸食非求情因素

上訴庭指明提高刑罰為收阻嚇作用,特別是阻嚇販毒者在青少年流連的娛樂場所販運上述毒品,法庭在特殊情況下方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就算只是朋友間在社交場合販運吸食,也不一定構成求情因素,以免被販運者利用逃避判刑。
按舊有搖頭丸指引,販運25克以下由法官酌情判刑,25克至400克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至4年。但按新指引,販運1克(約8-9粒)可判2至4年為量刑起點,販運25克已可判4至6年監禁,而販運逾1,000克可判囚14年以上。
案件編號:CAAR7/06、CACC126/07

K仔及搖頭丸新量刑指引

販運份量:1克以下 判監刑期*:法官酌情判刑
販運份量:1克-10克 判監刑期*:2年-4年
販運份量:10克-50克 判監刑期*:4年-6年
販運份量:50克-300克 判監刑期*:6年-9年
販運份量:300克-600克 判監刑期*:9年-12年
販運份量:600克-1,000克 判監刑期*:12年-14年
販運份量:1,000克以上 判監刑期*:14年以上

註:*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