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與領隊通姦夫報警<br>指妻子從韓國返港後 續受滋擾

妻與領隊通姦夫報警
指妻子從韓國返港後 續受滋擾

【本報訊】「我畀錢老婆參加旅行團係去旅行,唔係畀啲旅行社領隊媾㗎。」一名男子的內地妻子及表姨,較早前在本港一旅行社報名參加韓國雪嶽山五天團,其間他的妻子竟與領隊發生不軌行為,回港後且一直保持關係;近日事主識破兩人姦情後,即到領隊所屬的旅行社投訴及到警署報案指其妻受滋擾。他說:「呢啲領隊完全冇職業操守!」本港法律界人士指,通姦不構成刑事罪行,頂多是夫妻離婚的理由。 記者:羅日昇

疑妻子不忠事主36歲姓曾,3年前與現年27歲的廣東女子在本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已兩歲的女兒,曾太與囡囡及一名表姐在深圳居住,曾則在港工作,一有空就撲回深圳與妻女會面。

身體不適求入房擦藥油

今年1月8日,他為滿足妻子要求,不惜花半個月薪水為妻及表姨在港一旅行社報名參加韓國五天團。「我都想陪佢去旅行,但要開工同搵食。」講起太太紅杏出牆經過,曾先生十分氣憤地說:「行程第三晚,個姓陳領隊話身體唔舒服,叫我太太攞藥油入佢(領隊)間房幫佢搽,跟住嗰晚兩個人就……第四晚佢兩個人又同房……」
3個月後,曾先生發現兩人的曖昧關係,幾經質問下,妻子終承認並和盤托出,他要求妻子到警署報案但遭拒絕。「呢個打擊實在太大,我精神幾乎崩潰,𠵱家我已經辭職。」5月初曾生即向該旅行社投訴,但一直遲遲未有回覆。他說:「我只要求旅行社炒呢個領隊,唔好畀佢害其他人。」
前日,曾生到屯門警署報案指有人滋擾其妻,警員了解事件後幫他錄取口供備案,並為他提供社工的電話,若需心理轉導可由社工安排。

守則並無規定感情行為

對於有領隊利用工作之便與女團友發生不軌行為是否違反職業操守,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出,領隊守則中並沒有明文規定領隊對團友的感情行為;而事件中男女當事人均為成年人,他們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有關旅行社負責人昨回應事件時表示,該名領隊已離職,因事件已交警方處理,公司不便評論。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事件中領隊與曾太的行為是雙方自願性質,兩人最多屬通姦,通姦不構成刑事犯罪,最多只作夫妻離婚的理據。

女事主的丈夫展示到屯門警署報案時獲發的報案編號卡。

中港台法律界人士對「通姦」看法

中國大陸:事件屬通姦性質不屬刑事罪,其行為只是道德問題;若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時,犯錯一方可能會分少一點。

香港:兩人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通姦只可成為夫妻離婚的理據。

台灣:兩人行為屬通姦,按《刑法239條》妨害家庭罪責,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中、港、台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