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金句:TheDMCAisanti-competitive.
─TimothyB.Lee,CatoInstitute
20世紀中葉,美國人ChesterCarlson發明了第一部電子影印機,人稱影印機之父。半個世紀之後,美國通過了一條名為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的法例,如果法例在Carlson的時代出現,他也許已不是影印機之父。
大量複製侵害版權
Carlson原本是一位專利律師,每天先要手抄大量文件,然後送到政府機關。這既機械式又沉悶的動作,他每天要好幾個小時完成。他又患有遺傳性關節炎,他視複製文件為痛苦和單調的工作,這鼓勵了他進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終於,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不懈,他利用以硫磺掩蓋的鋅片製作出首份影印。
1948年春天,Carlson坐於其紐約辦公室,正在替其發明的影印機申請新商標。這個時候,美國海關卻來到他的辦公室,表明來意要將他拘捕。
「你們為甚麼要抓我?」Carlson大感不惑。
「你發明的影印技術,提供商業性服務,使你的顧客能大量複製和侵害版權作品,因此觸犯了我國的版權條例。」
「寃枉呀,當初我發明這影印技術,是為了減少複製文件的時間,為了方便我自己而已!」
海關開始顯得有點不耐煩:「不可以。任何技術也得看目的,就像鐵筆、螺絲批也有合法用途,可如果在街上被我搜到你藏有這類東西,我也有權把你抓了!」
促進盜版就是犯法
「可是我管不到人家嘛,我可不知道那位顧客會侵犯版權作品,那位不會。」
「嘿,只要你的技術可以促進盜版,就已經足夠讓我抓你。坦白說,我才不相信你的技術有甚麼正當用途,你自己也心知肚明吧。人來,給我把他拿下。」
「哇!寃枉呀!」
Carlson最終也難逃牢獄之災,出獄後,他沒有繼續電子影印技術的研究,也沒有其他人再敢發明甚麼新技術。往後人們一直樂於以手抄或打字機複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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