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04年在警方打擊「淫業大亨」展開的「火苗行動」中擔任卧底的高級警員,聲稱06年為籌子女開學費用,三度借貴利共5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昨日他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三項身為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與同案承認放貴利兩項罪的婦人,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記者:陳浩義
被告陳冠健(43歲),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案情指,陳於06年8月31日至9月28日,先後三次向女被告蕭淑儀(38歲)借貸,分別2千元、3千元及4.5萬元。蕭以年利息123.46%及135.16%貸款,超過法定60%的年利率上限。
曾獲逾10次嘉許
控方指蕭透過其父親的銀行戶口,將款項轉賬至一名中間人戶口後,再將款項轉給陳。廉署人員事後在蕭的住所,撿獲三份借據,訂明分18個月攤還。
律師求情稱,陳志願當警員,84年中學畢業後入職警隊,至今24年,曾獲逾10次嘉許,視警務工作為終身職業。
陳晉升高級警員後,從事偵緝工作,並在警方「火苗行動」中擔任卧底,成功將有關人士拘捕,曾獲主審該案的法官稱讚。
律師續稱,被告與妻育有三名子女,他不嗜賭、不飲酒,是好丈夫及好父親。月入2.5萬元的他,每月要供樓1.5萬元,案發時子女的新學年將至,他為籌校服及書簿費用等,情急下犯案,盼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喪失工作及長俸,予以輕判。
至於女被告與丈夫分居已十年,她與父親同住,任裝修工程代理,月入約1萬元。她並不是依靠放債為生,並於06年破產。
貴利婦乘人之危
裁判官李唯治指女被告觸犯放高利貸罪行,若屬朋友商借,高息貸款亦乘人之危,遂將她還柙,而男被告的解釋也不獲接納。裁判官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偷偷摸摸貸款,間接影響家人,亦前途盡毀,但准他保釋候判。
此外,男被告昨離庭時,因另涉妨礙司法公正案,被廉署人員帶走。
控罪指他於06年7月至10月,虛報涉違交通條例的司機身份,明天在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編號:STCC12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