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婦攜同四歲女兒來港,欲向女兒生父索取20萬元,惟生父已有家室,加上曾多次遭對方騷擾,拒絕接見。內地婦一怒之下,把女兒遺棄在男方公司門外,隨即返回內地。昨日她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遺棄兒童罪成,裁判官陳仲衡斥責她利用稚女作籌碼向前男友敲詐,罪行嚴重,判入獄兩個月。 記者:楊家樂
現年32歲的姓向女被告,昨繼續與一名男友人攜同女兒到庭。其實裁判官早前已暗示有可能將被告判囚,勸告她暫把女兒交予別人託管,惟被告以「唔會丟低個女,點都帶住響身邊」為由,漠視裁判官建議。裁判官明言,不會因此減刑,但由於不想女童因母親的過錯而乏人照顧,故會判短期監禁,並將女童暫交社署託管。
聞母親入獄女童慌張
被告遭押送入羈留室後,法庭職員趁休庭時傳召被告女兒進入法庭,等候社署人員。得知母親入獄的女童神情慌張,不住飲泣及顫抖,法庭書記及庭警見狀,不斷說話逗女童開心,充滿溫情。
裁判官昨日判決時表示,被告沒可能期望年僅四歲的女兒能成功向父親索取及保管金錢。就算被告身體不適,也絕不應將女兒獨留陌生地方,自行返回內地,否則發生意外時將沒人照顧她。
根據受害女童當時的反應,裁判官相信她非常驚慌,才會大哭,而被告欲把女兒交給感情淡薄的父親亦不合理,證明被告的舉動令女兒承受不必要痛苦。雖然被告堅稱女兒自願來港向生父索取學費,惟女兒出庭作供時彷彿事先經過排練,並不可信,遂裁定罪成。
「我冇話好講唔會求情」
被告聞判後即稱「殺咗我都冇所謂,我冇說話好講,唔會求情」,然後卻花了近十分鐘,力數自己的慘況和前男友的不是,又指女兒有資格分得前男友的遺產。
案發於去年9月7日,被告帶着四歲受害女兒,前往年約50多歲姓李前男友的大角嘴辦事處,要求李出來見親女不果,遂把女兒遺下。女童感驚慌,大力拍門及「喊到面青」。李稍後看見這個「從未一齊生活」的女兒,只好報警求助。其間被告曾致電李,稱「我冇晒錢,你畀20萬,我先帶走個女」,惟她同日返內地,9日後回港被捕。
案件編號:KTCC68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