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oflaw和rulebylaw有什麼分別?
Ruleoflaw是「法治」,即法律按民意制定,上至百姓下至百官都要遵守,任何人沒有公平審訊都不能定罪受刑,例如:(1)InmainlandChina,thereisnoruleoflawtospeakof(中國大陸沒有法治可言)。(2)Democracyistheonlyreliableguaranteeoftheruleoflaw(民主是法治唯一可靠的保證)。
Rulebylaw是「以法治國」,即由高高在上的百官制定法律,管治他們腳下的百姓,他們自己則不必守法,例如:TheJune4Massacrewascarriedoutinthenameofrulebylaw(六四屠城是以「依法治國」之名實行的)。
最近,美國葛培里佈道會會長葛福林牧師往訪新中國,稱明反對西藏百姓揭竿起義:「《聖經》明確指出,我們應遵守法律。我絕不會支持任何非法行為。」他似乎不知道ruleoflaw和rulebylaw的分別,更似乎忘了《聖經.馬太福音》第十二章的故事:有一個安息日,耶穌走進教堂,見到有人一手殘廢了。法利賽人認為安息日工作是違法的,就問耶穌:IsitlawfultohealontheSabbath?(安息日治病,符合律法嗎?)耶穌回答:ItislawfultodogoodontheSabbath(安息日行善,何違法之有)。說罷,就用大法力令那人的手復元。
也許,葛福林不是沒讀過《聖經》,也不是不懂得of和by的分別,只是心有大欲,所以和許多牧師神父和尚尼姑一樣,只講中共法律,不分人間善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