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想大力推動國內金融業發展,目標十分明確。無論在稅務及法制方面,都有不少政策出台配合相關發展。合資格境內投資者(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QDII)一直是其中重要一環,中國政府希望通過QDII提升國內基金公司的管理質素及投資水平。
基金分包投資決定權
去年5月,中國銀監會已批准國內銀行推出QDII產品,很多讀者都很清楚,QDII的意思是國內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QDII的產品,投資在一些已與中銀監簽定備忘錄的股票市場。
香港是首個與中銀監簽定備忘錄的地方,到現在,大部份的國際股票市場,例如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地,都已經與中銀監簽訂了備忘錄。
除了銀行可以發行QDII產品,國內的基金公司只要通過中國證監的批准,亦可以發行QDII產品。由於大部份國內基金公司不熟悉國外股票市場的運作,故會把QDII的投資決定權,「分包」給予當地的投資管理公司(ForeignInvestmentAdvisor,FIA)。中銀監暫時只准許這種形式的投資安排,但當然是絕不鼓勵國內基金公司把投資權力外判。
銀監、保監證監齊參與
對於這些外包的FIA,中銀監有一些聘用及監管指引,比較重要的是,國內基金公司與FIA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InvestmentAdvisoryAgreement),必須訂明如果有任何法律訴訟,一定要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的法院處理。
除了銀行、基金公司,國內的保險公司如果經中保監批准,亦可發行QDII產品,只是不可投資多於總資產的15%到海外市場。
到國內做生意的人,都知道國情複雜,政出多門,單單一個QDII,已有不同的機構,包括中銀監、中證監及中保監私在監管、審批,花樣百出,好不熱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