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燈案車主獲判勝訴<br>律政司表示會盡快上訴

衝燈案車主獲判勝訴
律政司表示會盡快上訴

【本報訊】任何車輛因超速或衝紅燈被影快相後,法例規定車主須向警方透露司機身份,但一名美籍男子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成功以《人權法》挑戰有關法例,拒絕向警方披露司機身份,獲判勝訴。律政司表明會盡快提出上訴。
去年7月30日警方安置一部數碼紅外線相機,拍攝到一輛私家車在秀茂坪道近秀明道交界衝燈,警方其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發出通知書,要求該私家車車主、即案中44歲一名美籍被告LatkerRichardEthan提供當日駕駛者姓名及地址,但被告拒絕就範,更指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法》保障市民在審訊中享有緘默權,前日獲裁判官接納,撤銷他的票控。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由於這是初級法院裁判官作出的判決,未必對其他法院有約束性,其他法院就同類案件作出判決時,或會要求車主必須透露司機身份,令警方在執法上產生模糊。不少司機都認為判決不公,會助長駕駛者衝燈。

律政司籲駕車者守法

律政司發言人表明,會盡快就案件提出上訴。警方則表示,律政司意見認為法例仍然有效,會繼續執法,呼籲駕駛人士守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節規定車主必須提供「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的司機資料,若違反規定便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監禁6個月,以及取消駕駛資格。至於《人權法》第10及11條則指,任何人士在法院前獲公平公開審訊,以及若受刑事控告,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